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留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留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同时参照《金沙js6038网页检测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学字【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金沙js6038网页检测注册的各级各类留学生。
第三条 留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留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时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留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留校察看;
(四)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留学生处分一般设置期限: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留校察看1年。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轻处分:
(一)如实交代违纪事实,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三)其他可以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二)纠集、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的;
(三)非常时期违纪的;
(四)再次违纪的;
(五)组织、策划违纪事件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留学生违反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的,应当给予相应的校规校纪处分。
第二章 处 分
第九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国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五)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给予以下处分:
(一)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利用网络、媒体、通讯工具等散布虚假信息、反动言论,混淆视听,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组织、参加非法社团、传销、非法宗教、各类迷信活动或在校内组织宗教活动,制作、传播非法出版物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因留学生个人原因致使签证、居留许可超期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入境或变更住宿地址24小时之内未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住宿信息登记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经公安机关认定非法就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给予以下处分:
(一)挑起事端,但未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伤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雇佣他人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比照第一款给予处分;
(四)持械打人的,比照第一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为打架事件作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架事件的参与者作伪证,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二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公安机关确认,盗窃未盗得财务或数额较小的,给予严重警告,数额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比照盗窃加重一级处分;
(三)经确认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未遂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窝赃、销赃及协同作案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冒领他人汇款、包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磁卡或者其他支付凭证,据为己有或消费使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各类卡号和密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赌博或吸毒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上报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参与色情活动或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公共道德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冒用或故意转借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私刻公章,偷用公文、印章、档案、试卷等物品或者涂改、伪造成绩单、教师签名、各类证书、证明文件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的,除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侮辱、谩骂、造谣、诬陷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或因故对有关工作人员寻衅滋事、打击报复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学校内,异性交往举止不得体,妨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或者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有调戏、侮辱女性或严重骚扰他人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损坏公私财物,破坏环境卫生,扰乱校园秩序,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学校建筑物、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章用电、用火,私接电线、网线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故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规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或放射性物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随意移动校园内消防器材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故意破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业务电话或学校紧急值班电话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产生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故意撕毁、覆盖、涂改学校公开张贴的有效期内的各种文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组织留学生活动或集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产生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因酗酒而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并寻衅滋事,败坏校风者,情节轻微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多次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调换宿舍或出租床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不服从公寓管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于经常迟归、不归,经劝阻屡教不改的;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过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校外居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组织募捐、收取活动经费或各种会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有下述行为,妨害网络正常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盗用IP地址,使用非法手段查看他人电子邮件的;
2.入侵他人系统,攻击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网站的;
3.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网站系统的。
(二)对有下述行为: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宗教思想内容或教唆犯罪的;
2.进行人身攻击、中伤他人,损害他人声誉的;
3.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对盗用他人名义在网上发布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或者充当“黑客”攻击他人计算机或网络的,视其情节和损失,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缺勤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勤、期间有教学实践活动的,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等缺勤的,每天按6学时计。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离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归的,缺勤期间无教学实践活动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1-3天给予警告处分;
2.4-9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10-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侵犯学校正当权益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并赔偿有关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谣生事,损害学校名誉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私自涂改成绩伪造证件、证明、伪造他人字或印章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学校防火消防管理规定,造成失火者,视责任大小和损失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认定故意纵火并造成严重损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阻碍调查违纪事件,故意提供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或打击报复检举者,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般考试违纪的,给予警告处分,两次及以上考试违纪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权限、程序
第二十七条 处分权限
(一)给予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留学生管理科查证,提出拟处理意见,主管院长审核后,报党政联席会审批。
(二)给予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留学生管理科查证,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合法性审查,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对留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二)对留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出具处分告知书,应当告知留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留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留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告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留学生基本信息;
2.违纪事实;
3.拟处分的种类、依据;
4.告知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及截止时间。
(三)对留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留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四)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书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书等,应当直接送达留学生本人,留学生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被处分人拒绝签字不影响该处分的效力,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并注明本人未签字原因。
2.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通过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告栏等发布公告,公告30日后即视为送达。
(五)处分解除程序
1.处分到期后,受处分留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留学生管理科提出拟处理意见,主管院长审核报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送交留学生本人。
2.处分期间确有突出表现,或受处分留学生距离毕业离校时间少于处分期限的,经个人申请、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留学生管理科审核、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留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提前解除处分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处分期限届满之前2个月申请解除处分:
(一)在国家、省、市、校级举办的正式比赛、竞赛中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二)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三)因见义勇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四)受到学校通报嘉奖或记功的;
(五)其他应当提前解除条件情形的。
第三十条 留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金沙js6038网页检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凡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即被取消学籍,解除与学校的权利义务。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的15日之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和公安机关将采取强制措施限期离校。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的留学生,取消其在处分期内参加各种评优、评奖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金沙js6038网页检测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
2021年12月30日